1.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政治團體。
- 機要人員
- 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 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軍人
- 忠於憲法、勇於任事
- 文官中立、價值中立
- 維護廉能官箴、發揮文官效能
- 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
- 民國96年
- 民國97年
- 民國98年
- 民國99年
- 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 假日參加公職候選人之造勢晚會
- 介入黨派紛爭
- 下班參加某公職候選人發起之遊行
- 發起遊行
- 參加遊行
- 在辦公場所懸掛公職候選人旗幟
- 發起連署
- 公務員服務法
-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公務員懲戒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站台助講
- 參加遊行
- 參與集會
- 加入連署
- 投票前一日
- 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
- 發布選舉公告之日
- 投票日
- 連署或不連署公民投票的活動
- 政黨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的活動
- 政黨內部各項職務的選舉活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選舉活動
- 三親等以內姻親
- 三親等以內血親
- 二親等以內血親
- 二親等以內姻親
- 我國
- 美國
- 英國
- 日本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政治獻金法
- 沒有明文規定
- 人力
- 公物
- 場所
- 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