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8日 星期三

e等公務園解答-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與政策

1. 相對人若不知道被害人的地址,建議應填寫遠離令,避免地址曝光。
2. 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若想賣掉和被害人同住的房子時,被害人可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函知地政事務所禁止相對人處分不動產。相對人將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罰。
3. 被害人想用錄音做為證據,請問下列事項中,她做錯了哪一件事呢?
  1. 錄到相對人當場施暴的狀況
  2. 錄到事發後相對人承認施暴的錄音
  3. 將錄音帶/光碟與逐字稿一併附於聲請狀中
  4. 條列錄音檔為簡述文字稿
4. 被害人在受暴後,拍下了身體上的受傷部位,例如:瘀傷、紅腫等,以及自己的臉部。她的拍法正確嗎?
5. 被害人進行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為有用的證據呢?
  1. 事前相對人恐嚇動手之錄音
  2. 事後相對人重述案發經過之錄音
  3. 事後相對人承認施暴之錄音
  4. 事後相對人保證不再動手之錄音
6. 下列何者不能提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呢?
  1. 被害人
  2. 警察
  3. 檢察官
  4.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下列哪三種?
  1. 通常保護令
  2. 暫時保護令
  3. 緊急保護令
  4. 非常保護令
8. 被害人在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無法做為訴訟證據之用呢?
  1. 相對人當場施暴狀況之錄音
  2. 被害人被扯壞的衣物
  3. 相對人使用之兇器照片
  4. 人證的錄音
9. 在撰寫保護令時,關於一、本次暴力事實的部分,若不清楚詳細日期,可填寫某月份上旬或下旬或約特定節日前後幾天。
10. 相對人若不知道被害人的地址,建議應填寫遠離令,避免地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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