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4日 星期三

e等公務園解答-社工職場上的常見勞基法爭議

 1. 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終止勞動契約,應自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對於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之勞工,應於十日前預告。
3.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以下何者是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
  1.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2. 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
  3.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4. 雇主歇業或轉讓
4.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5. 以下何種不是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變形工時類型?
  1. 兩週變形
  2. 四週變形
  3. 六週變形
  4. 八週變形
6. 如果某勞工月薪36,000元,與雇主約定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時8小時,則於週一工作第9小時的加班費應為多少?
  1. 150元
  2. 200元
  3. 250元
  4. 沒有加班費
7. 如果某勞工月薪36,000元,與雇主約定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時8小時,則於週六休息日工作第3小時的加班費應為多少?
  1. 150元
  2. 200元
  3. 250元
  4. 沒有加班費
8.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勞工加班後可以依個人意願選擇補休或是領取加班費。
9.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對於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之勞工,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10.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即可,也可以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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