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5日 星期一

e等公務園解答-希望與導向-CEDAW介紹

1.CEDAW公約第1條主要是在定義歧視,請問下列關於公約第1條的敘述何者為「非」?
  1. 1.傳統所謂的「男理工、女人文」的看法即屬於一種性別區別。
  2. 2.男女差別待遇和性別刻板印象都是屬於性別歧視。
  3. 3.歧視包含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4. 4.同工不同酬是一種間接歧視。
2.關於我國的「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下列敘述有哪些是正確的?
  1. 1. 成立於1997年。
  2. 2. 隸屬於立法院。
  3. 3. 自2002年開始採3級模式推動婦女權益的政策與措施。
  4. 4. 現改名為性別平等會。
3.甲公司在徵才的廣告上寫著:「男女不拘、但需能徒手搬運60公斤以上重物者」,這屬於對婦女的直接歧視。
4.「暫行特別措施」是CEDAW締約國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所採取的措施,關於暫行特別措施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1. 1.特別措施在男女平等的目的達到後即應停止採用。
  2. 2.配額制是指在所有種類的工作中盡可能對男女進行平均分配。
  3. 3.優先選擇制是指在工作的安排上優先選擇女性。
  4. 4.外展支持方案是指開放女性從事外交工作。
5.下列關於聯合國9大人權公約的敘述,何者為非?
  1. 1.各公約委員會皆有直接啟動調查程序的權力。
  2. 2.「兩公約」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公約」。
  3. 3.9大核心人權公約僅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有獨立的委員會監督條約之履行。
  4. 4.任擇議定書的通過賦予各公約委員會可直接接受個人的申訴。
6.CEDAW公約的締約國需4年繳交一次國家報告,並要求國內的相關婦女或公民團體撰寫替代報告。
7.請將以下CEDAW公約的架構與其內容進行正確的配對。
  1. 公約序言。
  2. 公約1-5條。
  3. 公約6-16條。
  4. 公約17-30條。
  1. 探討歧視定義及國家應負的責任。
  2. 闡述立法意旨。
  3. 介紹公約執行與監督程序。
  4. 表列女性在生活各領域實質應享有權利。
8.下列哪些是我國《CEDAW施行法》的立法目的呢?
  1. 1.打破雇主階級關係。
  2. 2.健全婦女發展。
  3. 3.促進性別平等。
  4. 4.保障工作待遇。
9.性別議題一直是聯合國人權體系所關注的焦點,請問下列關於聯合國對於性別議題作為的敘述哪些是正確的呢?
  1. 1.1963年所提出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可說是CEDAW公約的前身。
  2. 2.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成立4個月時提升CEDAW公約委員會之地位。
  3. 3.CEDAW公約委員會之成立與CEDAW公約通過聯合國大會皆於1979年。
  4. 4.自1986年起CEDAW公約委員會開始提出一般性建議。
10.關於「性別主流化」與「CEDAW公約」間異同的敘述,下列哪些是正確的?
  1. 1.兩者的目標同為性別平等,並促進婦女人權的實現。
  2. 2.CEDAW公約像是政策、工具;而性別主流化則是政府承擔消除歧視的責任和義務。
  3. 3.僅有性別主流化強調與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的合作。
  4. 4.CEDAW公約提供六大工具作為促進男女平權的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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