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8日 星期五

e等公務園解答-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效果為何?
  1. 無效
  2. 有效
  3. 應由該經辦主管判斷
  4. 應回歸由各該相關法律判斷
2.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由當事人決定利益型態與範圍。
3.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4. 公職人員知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迴避義務者,應停止執行,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5.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1. 二親等
  2. 三親等
  3. 四親等
  4. 五親等
6. 舉凡涉及公職人員本身或一定親屬關係者之利益有關的事件,為避免因參與其事,致其相關作為或不作為之公正性而所規範之關係人,下列何者正確?
  1. 公務人員的姑丈
  2. 公務人員之舅媽
  3. 公務人員之弟媳
  4. 公務人員之姨丈
7.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8. 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迴避規範情節重大者,應報請監察院逕行降免,並核轉考試院依法處理。
9. 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防止行為人形式上迴避,所規定之禁止態樣?
  1. 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2. 關說、請託之禁止
  3. 交易行為之禁止
  4. 舉報行為之禁止
1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不以「不法利益」為限,即使「合法利益」亦在本法規範之列。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