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憲法中設有修憲相關之程序,針對包含諸如: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權力分立與制衡等憲法基本原則,自可隨時代變遷隨時檢討並依修憲程序予以廢除。
2. 法治國原則要求依法行政,具體實踐包含「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原則的要求。
3. 憲法中關於基本權之保障係在處理國家與人民間之關係,因此,就來自於國家以外的私人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因為屬於私人與私人間之民事法律 關係,受害人民無從主張應獲憲法直接或間接之保障。
4. 民生福利國原則為我國憲法的重要特色,受到德國威瑪憲法及二戰後德國聯邦基本法中社會國原則的影響甚大 。
5. 憲法是人民政治意志的展現,必須因應國家發展與時代潮流適時調整,既可維持其根本精神,亦可適應現實需求,其方式包括:憲法解釋、形成憲政慣例及憲法修正,就我國而言,憲法與時俱進成長之最主要係採取憲法修正之方式達成。
6. 共和國原則係指國家元首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並有任期限制,不得世襲或無任期並指定繼任人。
7. 為了貫徹地方自治,地方因而享有自主之領域權、組織權、人事權、財政權、立法權、計畫權等,中央對地方之地方自治權限之行使,僅得為適法性監督,不得為適當性監督。
8. 依我國憲法第 23 條之規定,對於基本權並非不得限制,但應至少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9. 民主原則是指國家的統治權力及統治形式是源自於人民的授權及決定,因此,作為民意代表機關之國會應取得在國家機關當中較為優位之地位,也成為權力分立的當然要求。
10. 言論自由係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國家應給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沒有高度的公益事由,應避免限制人民的 言論及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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