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提升本府公務溝通效率及便民服務,機關聯絡方式的「承辦人」欄位應書寫全名。 |
2.
公文送歸檔前無須依序編寫頁碼即可送歸檔。 |
3.
公文附件原則應隨本文歸檔,每一種以1份為限。 |
4.
文稿內容須分項說明時,應使用公文系統之「公文編號」及「至上一層」 或「至下一層」功能,不可自行登打。 |
5.
有關公文附件欄位標示,何者錯誤: |
- 敘明公文附件名稱及數量
- 如主旨
- 如說明○(項次號)
- 如文
6.
分層負責明細表與發文機關,下列何者正確: |
- 分層負責明細表甲表:府文
- 分層負責明細表乙表:一級機關文
- 分層負責明細表丙表:二級機關文
- 以上皆是
7.
檔案定義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
8.
受會公文會辦欄位不足簽註意見時,可另行登打簽註意見「剪貼」於會辦欄位。 |
9.
下列機關聯絡電話何者註記為正確: |
- (02)2960-3456
- 02- 29603456
- (02)2960 3456
- (02)29603456
10.
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