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若想賣掉和被害人同住的房子時,被害人可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函知地政事務所禁止相對人處分不動產。相對人將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罰。
3. 被害人想用錄音做為證據,請問下列事項中,她做錯了哪一件事呢?
- 錄到相對人當場施暴的狀況
- 錄到事發後相對人承認施暴的錄音
- 將錄音帶/光碟與逐字稿一併附於聲請狀中
- 條列錄音檔為簡述文字稿
4. 被害人在受暴後,拍下了身體上的受傷部位,例如:瘀傷、紅腫等,以及自己的臉部。她的拍法正確嗎?
5. 被害人進行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為有用的證據呢?
- 事前相對人恐嚇動手之錄音
- 事後相對人重述案發經過之錄音
- 事後相對人承認施暴之錄音
- 事後相對人保證不再動手之錄音
6. 下列何者不能提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呢?
- 被害人
- 警察
- 檢察官
-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下列哪三種?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非常保護令
8. 被害人在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無法做為訴訟證據之用呢?
- 相對人當場施暴狀況之錄音
- 被害人被扯壞的衣物
- 相對人使用之兇器照片
- 人證的錄音
9. 在撰寫保護令時,關於一、本次暴力事實的部分,若不清楚詳細日期,可填寫某月份上旬或下旬或約特定節日前後幾天。
10. 相對人若不知道被害人的地址,建議應填寫遠離令,避免地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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