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較於世界人權宣言,有關人權規範條文較多,且規範內容亦較趨於詳盡。
3.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重視國家內之「個人及其自由權利」。
4.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重視「平等、團體或給付性質」之「給付權」。
5.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其中「各級政府機關」只限於中央機關,不包括地方機關。
6.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對象,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公務員及一般民眾?
7.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下設「人權評鑑小組」,未來到各級政府機關進行人權評鑑時,將把兩公約施行法列入人權評鑑之項目。
8.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7條規定,優先編列公約規定所需經費?
9.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與憲法、法律及命令之法位階,兩公約之適用是否優先於法律?
10. 為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以制定施行法之方式,將上開公約國內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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