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2日 星期一

e等公務園解答-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處遇部分)

 1. 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執行期間,最長可達幾年:

  1. 1年
  2. 2年
  3. 3年
  4. 4年
2. 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訓練課程基準,參與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新進處遇人員,須先完成幾小時核心課程:
  1. 6小時
  2. 8小時
  3. 12小時
  4. 18小時
3. 性侵害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係依何規定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
  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
  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4. 王小明為經法院裁定緩刑之性侵害加害人,保護管束期間其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有誤:
  1. 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2. 聲請強制治療。
  3. 通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
  4. 屆期仍不履行者,通知檢察官移請法院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5. 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下列何者正確:
  1. 通常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不可超過1項。
  2. 緊急保護令所命執行處遇計畫項目可超過1項。
  3. 法院所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需有認知教育輔導項目。
  4. 以上皆非。
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矯正機關所提供加害人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應即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於其出監後多久執行:
  1. 1個月
  2. 2個月
  3. 3個月
  4. 6個月
7.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加害人下列那些規定:
  1. 警察登記報到
  2. 刑後強制治療
  3.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4. 以上皆是
8. 性侵害加害人王小明未依規定執行社區處遇,經防治中心裁罰、限期命其履行,仍未依規定執行,經移送地檢署卻被駁回,其原因可能是:
  1. 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2. 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3. 違反溯及既往原則。
  4. 個案無主觀犯意。
9.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可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哪些項目:
  1. 認知教育輔導
  2. 戒癮治療
  3. 精神治療
  4. 以上皆是
10. 王小明於93年犯性侵害罪,下列處遇項目(1)刑前強制治療 (2)獄中處遇 (3)社區處遇 (4)刑後強制治療,請問其可能須執行那幾項:
  1. (1)(2)(3)
  2. (2)(3)(4)
  3. (1)(2)(4)
  4. (1)(2)(3)(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