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護宣告
聲請主體為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2.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並非社工師訪視報告的重點。
3. 裁定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時,法院審理方向何者為非?
- 詢問親屬系統表內親屬擔任監護人之意願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
- 依監護人之最大利益
-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最大利益
4. 以下何者為家事事件法處理之訴訟?
- 聲請監護宣告
- 聲請破產
- 聲請國賠
- 聲請釋憲
5. 以下何者不是社工人員於成年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中可能扮演的角色?
- 聲請人
- 特別代理人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鑑定人
6. 鑑定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7. 民事訴訟法是屬於程序法。
8. 社工師針對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狀況、與共同生活者之感情、監護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等,所做成的訪視報告,就是在就監護人適任狀況做評估俾使法院參考。
9. 為了確認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之管轄法院,社工師可依據其戶籍,上哪個網站查詢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 行政院
- 立法院
- 司法院
- 監察院
10. 江爺爺於意識健全時即與太太、長子、長女約定意定監護契約,由太太和長子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護養療治事項,長女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財產管理事項,結果在江爺爺受監護宣告後不久,太太、長子均死亡。在長女無不適任之情形下,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誰為監護人?
- 長女
- 長子的兒子
- 幼子
- 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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