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志願服務法》第一次由總統公布是在民國90年1月20日。
2. 《志願服務法》中有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必須提供誤餐費補助。
3. 志願服務實質的主管機關指的是衛生福利部。
4. 《志願服務法》第一次經立法院修正公布是在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5. 以下無償執行工作者,何者屬於《志願服務法》中認定的志工?
- 水上救生員
- 街頭快閃表演者
- 走路工
- 公益大使
6. 《志願服務法》中所稱的主管機關指的是內政部。
7. 到醫院服務的志工如果遇到病患家屬給付酬勞,應該怎麼辦?
- 由病患家屬私下主動給付可收取
- 僅可收取贈送的物品,不可收受酬勞
-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應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民國78年內政部社會司訂定《志願服務記錄證登錄暨使用要點》,這是屬於志願服務法立法的哪一個階段?
- 行政規定階段
- 立法構想階段
- 立法完成階段
- 小幅修法階段
9. 我國志願服務法的立法階段共分四階段,最早在民國71年就進入第一個行政規定階段。
10. 志願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計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