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2日 星期一

e等公務園解答-志願服務法規推動與實務

 1. 《志願服務法》第一次由總統公布是在民國90年1月20日。

2. 《志願服務法》中有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必須提供誤餐費補助。
3. 志願服務實質的主管機關指的是衛生福利部。
4. 《志願服務法》第一次經立法院修正公布是在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5. 以下無償執行工作者,何者屬於《志願服務法》中認定的志工?
  1. 水上救生員
  2. 街頭快閃表演者
  3. 走路工
  4. 公益大使
6. 《志願服務法》中所稱的主管機關指的是內政部。
7. 到醫院服務的志工如果遇到病患家屬給付酬勞,應該怎麼辦?
  1. 由病患家屬私下主動給付可收取
  2. 僅可收取贈送的物品,不可收受酬勞
  3.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應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 民國78年內政部社會司訂定《志願服務記錄證登錄暨使用要點》,這是屬於志願服務法立法的哪一個階段?
  1. 行政規定階段
  2. 立法構想階段
  3. 立法完成階段
  4. 小幅修法階段
9. 我國志願服務法的立法階段共分四階段,最早在民國71年就進入第一個行政規定階段。
10. 志願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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