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非本國籍愛滋病毒感染者之入出境管制,為保障我國國人健康與生命安全,目前法規仍維持對外國感染者之入境限制。
2. 兩公約施行法中,明文指定外交部為主管機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3.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賦予個人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受侵害,向聯合國申訴與尋求救濟之權。
4. 有關原住民族持有獵槍有無觸法的問題,我國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解釋,應以專恃狩獵維生或以狩獵為其生活主要內容者為限,理由係基於罪行法定主義,與其傳統習俗文化的考量無關。
5. 責任追究的困難度,從傳統的「明顯人為」性質,到「非明顯人為結果」,是氣候變遷災難對國際人權體系的深層挑戰之一。
6. 依據我國環境基本法的規定,中央政府應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
7. 2009年,兩公約由立法院審議通過,總統於同年批准,並於同年由聯合國秘書以兩岸同屬一中為由而接受。
8. 以事後司法訴訟救濟,作為因應氣候變遷的權利保障方式,是目前我國法制中最重要且唯一的作法。
9.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基於父母為兒童的法定代理人,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父母親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10. 有關氣候變遷問題的因應對策,可分別從「減緩」與「調適」兩個面向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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