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 星期一

e等公務園解答-公務員詐欺或侵占小額款項案例解析

 1. 下列何者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的刑罰?

  1.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2.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4.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2. 課程中副工程司小李假借出差,駕駛公務車旅遊、持公務車加油卡加油,並向機關提出虛偽記載的公務車輛使用紀錄簿,涉犯哪些罪?
  1. 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1項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
  2. 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
  3. 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4.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3. 受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4條規定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1. 2年
  2. 3年
  3. 4年
  4. 5年
4.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
  2.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不包括因職務上衍生之申領財物情形
  3. 公務員申領「名實不符」款項時,涉犯本罪
  4.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5.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竊取公有財物罪」與「侵占公有財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竊取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2. 任何人竊取公有財物罪,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竊取公有財物罪」
  3. 竊取是指破壞他人持有,將從未合法屬於自己的財物改為自己所有
  4. 侵占是指將本來合法持有所有權歸屬他人的財物,占為已有
6.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以下何者不是構成要件?
  1. 行為人為公務員
  2. 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
  3. 行為人為私人公司職員
  4. 侵占本於職務關係而持有的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7.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部分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8. 課程中清潔隊陳哥侵占公有財物如想自首,以下的情形何者不符合自首的要件?
  1. 在犯罪被發覺後自首
  2. 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始末
  3. 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例如:檢察官、警察、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自首,且願受裁判
  4. 自首後立刻逃匿
9. 公務員小夏因一時糊塗竊取公款,犯後主動交回全部犯罪所得,並自白全部犯行,可依以下哪些法條予以減刑?
  1.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
  2.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3. 刑法第62條
  4. 刑法第59條
10. 有關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下列何者正確?
  1. 侵占本於職務關係而持有的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3. 行使詐術
  4.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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