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0日 星期四

e等公務園解答-兒童權利公約-各項權利分析(二)

1. 根據CRC第21條,針對收養事件,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最大考量,因此當收養父母經濟能力優於原生父母時,即可進行收養程序。
2. 根據CRC第25條,由權責單位安置之兒少,有權對於其所受之待遇,以及所受安置有關之其他一切情況,要求定期評估。
3. 根據CRC第16條,兒童之隱私、家庭、住家或通訊不得遭受恣意或非法干預定之規定,其所指稱的「家庭」概念僅限於核心家庭。
4. 根據CRC第9條,兒少有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因此國家應先行提供支持性服務,避免因貧窮、居無定所等因素,而需強制安置兒童。
5. 當兒少需與父母分離時,以下誰有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權利?
  1. 只限父母
  2. 只限兒少
  3. 所有利害關係人
6. 根據CRC第16條,經認定具備足夠成熟度而可以在無父母陪同的情況下接受醫療諮詢的兒少,應享有隱私並得要求保密之服務及治療。
7. 由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養育子女應是母親的責任,而非父母雙方的共同責任。
8. 當兒少需與父母分離時,以下誰有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權利?
  1. 只限父母
  2. 只限兒少
  3. 所有利害關係人
9. 有關兒少保護安置,應以何種安置方式為優先?
  1. 安置於登記合格的寄養家庭
  2. 安置於合適的親屬家庭
  3. 安置於兒少安置養機構
10. 由於兒少應在盡可能的範圍內,受父母照顧,因此針對自行選擇離開父母之逃家兒少,應強制將其送返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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