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7日 星期四

e等公務園解答-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效果為何?
  1. 無效
  2. 有效
  3. 應由該經辦主管判斷
  4. 應回歸由各該相關法律判斷
2.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中之「迴避」的敘述,何者正確?
  1.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亦得申請相關之公務員迴避
  2. 行政行為全部無效
  3. 規範對象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
  4. 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上級機關
3.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1. 二親等
  2. 三親等
  3. 四親等
  4. 五親等
4.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迴避制度包括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命令迴避。
5.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由當事人決定利益型態與範圍。
6.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機關之機關首長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何者申請其迴避?
  1. 監察院
  2. 考試院
  3. 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4. 上級機關
7.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3 年內與 職務有關之事務。
8. 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防止行為人形式上迴避,所規定之禁止態樣?
  1. 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2. 關說、請託之禁止
  3. 交易行為之禁止
  4. 舉報行為之禁止
9.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0. 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迴避規範情節重大者,應報請監察院逕行降免,並核轉考試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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