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規定之初等教育,應屬強迫性質,免費普及全民。
3. 為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健康權之規定,偏鄉地區應有足夠之醫護人員。
4. 有關人人有權享有心理健康權部分,亦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重視的一環。
5. 監獄及看守所因性別而男女分監,所以監所管理員是全國唯一以性別區分工作領域之機關。
6.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之實體權利,是國家對於人民之積極作為。
7.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權利之主體以個人為主,不包括家庭成員。
8. 大法官釋字第701號解釋有關長期照護制度下之醫藥費問題,僅有財政部認定之醫療院所內長期照護相關費用,才得計入個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有違憲之虞。
9. 監所因性別而男女分監,收容人或受刑人在入監所前,除經人別確認,尚須被詢問其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之差異,以保障其入監(所)後之生活。
10. 國家若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給予人民生理與心理健康之基本作為,人人亦享有公約第15條文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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