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的刑罰?
- 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2. 課程中副工程司小李假借出差,駕駛公務車旅遊、持公務車加油卡加油,並向機關提出虛偽記載的公務車輛使用紀錄簿,涉犯哪些罪?
- 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1項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134條、第339條第2項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得利罪
- 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3. 受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刑法第74條規定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 2年
- 3年
- 4年
- 5年
4.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
-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不包括因職務上衍生之申領財物情形
- 公務員申領「名實不符」款項時,涉犯本罪
-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5.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竊取公有財物罪」與「侵占公有財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竊取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任何人竊取公有財物罪,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竊取公有財物罪」
- 竊取是指破壞他人持有,將從未合法屬於自己的財物改為自己所有
- 侵占是指將本來合法持有所有權歸屬他人的財物,占為已有
6.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以下何者不是構成要件?
- 行為人為公務員
- 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
- 行為人為私人公司職員
- 侵占本於職務關係而持有的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7.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部分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8. 課程中清潔隊陳哥侵占公有財物如想自首,以下的情形何者不符合自首的要件?
- 在犯罪被發覺後自首
- 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始末
- 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例如:檢察官、警察、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自首,且願受裁判
- 自首後立刻逃匿
9. 公務員小夏因一時糊塗竊取公款,犯後主動交回全部犯罪所得,並自白全部犯行,可依以下哪些法條予以減刑?
-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
-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
- 刑法第59條
10. 有關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下列何者正確?
- 侵占本於職務關係而持有的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 行使詐術
-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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