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確保兒少受教權,應尊重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而忽略兒少之人格尊嚴。
2. 為落實CRC第23條對身心障礙兒少權利之保障,國家應成立設備良好之身心障礙機構,將其集中管理,而非協助其融入社會。
3. 以下何者並非CRC第28條,所陳述之兒少受教權的最低標準?
- 確保每位兒少都能接受高等教育
- 使兒少能獲得不同類型之中學教育與指導
- 應提供兒少免費之義務初等教育
4. 針對被指稱或指控觸犯刑事法律之兒少,為保障他人身安全,可公開其身分。
5. 兒少的社會安全權利必須透過父母或監護人獲得滿足,兒少不能以自身名義提出申請。
6. 為禁止對兒少經濟剝削,國家應立法規定之項目為何?
- 最低受僱年齡
- 有關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之適當規則
- 以上皆是
7. CRC第27條規定,兒少得享有足以促進其發展的生活水準,其所包含的範圍為何?
- 基本的營養、衣物及住所
- 兒少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
- 以上皆是
8. 為禁止對兒少經濟剝削,國家應立法規定之項目為何?
- 最低受僱年齡
- 有關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之適當規則
- 以上皆是
9. 針對遭受任何形式之疏忽、剝削或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方式的兒少,應如何處理?
- 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使其身心得以康復並重返社會
- 其身心受創,應強制與社會隔離
- 請其自費接受諮商輔導
10. CRC第6條所保障的生存,是其他兒少權利之根本,因此應獲得相當的尊重與足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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