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員(個人)如遇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得例外接受有職務利害關係者之餽贈,其受贈財物市價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 500元
- 1,000元
- 3,000元
- 3,600元
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者,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3. 下列何者不是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特色:
- 保護從優、處罰從重
- 公私合併立法模式
- 公私分開立法模式
- 層次性通報
4. 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不包含: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 因結婚所舉辦之活動,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5.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無法退還時,下列何種處理方式顯非妥適?
- 歸公
-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再轉交公務員本人
- 轉贈慈善機構
- 付費收受
6.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範對象,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包含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
7.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所稱「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係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500元者。
8. 下列何者無關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處理公務過程中,出於故意或過失,將公務上應秘密事項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
- 承辦採購案件,將底價洩漏給投標廠商
- 將公務上接獲之民眾檢舉陳情資料,洩漏給被檢舉人
- 將廠商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情事,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9.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得於一個月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10.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給與獎金:
-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檢舉
- 對於公務員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再行檢舉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 以上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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