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9日 星期日

e等公務園解答-人權議題與國際公約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有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使其免於受到無視覺功能障礙者的參進競爭,故大法官認為並無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2. 國土計畫法的立法目的,在規範國土的空間利用秩序,與氣候變遷並不相關。
3.為落實人權保障,對外國人也應賦予等同於本國人程度之公民權保障。
4. 因國會政黨的嚴重分歧,致使我國立法院尚未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施行法。
5. 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中央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地方政府則不在適用對象機關範圍。
6.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係內國法,故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之解釋,不得作為該法解釋適用之依據。

7. 19世紀受社會主義及勞工運動影響,人權概念擴及經濟、社會、文化領域,而有第三代人權的說法。
8.依據兩公約施行法的內容,政府得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9. 警察大學碩士班招生簡章,拒絕色盲入學,因違反平等原則,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10. 人權保障的對象,係以個人為主體,無法擴張到集體擁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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