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是相對人和被害人想前往戶政事務所,以協議方式辦理離婚,他們必須怎麼做才正確呢?
- 2名年滿18歲以上的證人
- 2名年滿20歲以上的證人
- 夫妻與證人4人在場一同簽署離婚協議書
- 夫妻2人各自簽署離婚協議書,無需同時在場
2. 相對人若不知道被害人的地址,建議應填寫遠離令,避免地址曝光。
3. 被害人在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無法做為訴訟證據之用呢?
- 相對人當場施暴狀況之錄音
- 被害人被扯壞的衣物
- 相對人使用之兇器照片
- 人證的錄音
4. 刑法第277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
5. 請問下列何者非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對象呢?
- 同志伴侶關係
- 直系血親
- 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
- 年滿16歲以上非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
6. 被害人想用錄音做為證據,請問下列事項中,她做錯了哪一件事呢?
- 錄到相對人當場施暴的狀況
- 錄到事發後相對人承認施暴的錄音
- 將錄音帶/光碟與逐字稿一併附於聲請狀中
- 條列錄音檔為簡述文字稿
7. 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若想賣掉和被害人同住的房子時,被害人可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函知地政事務所禁止相對人處分不動產。相對人將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罰。
8. 社工在出庭後,可以下列哪些方式為未來的社工處遇或繼續出庭作預備?
- 案件後續情形
- 邀約被害人與相對人對談
- 電話或訪視關心
- 追蹤保護令聲請結果
9. 被害人進行蒐證時,下列哪些項目為有用的證據呢?
- 事前相對人恐嚇動手之錄音
- 事後相對人重述案發經過之錄音
- 事後相對人承認施暴之錄音
- 事後相對人保證不再動手之錄音
10.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下列哪些方面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呢?
- 身體
- 精神
- 經濟
- 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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