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為了落實對於婦女實質權利保障所必須採取的「特殊措施」(special measures)或優惠性別差異之待遇,皆為CEDAW允許並鼓勵,當然也不會從形式論理認定為是一種「性別歧視」。
3.CEDAW公約已經明確地處理與婦女身體自主權有關的墮胎議題
4.生理性別是指一個社會對男性女性經由社會建構的角色、權利、責任、義務、期待、限制等。
5.全球將近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國家,都是CEDAW的締約國,使CEDAW成為聯合國體制之下第一大的人權公約。
6.CEDAW基本保障:政治領域、市場及工作領域、家庭領域、個人自主領域。
7.體能訓練規定:女生跑2400公尺、男生跑三千公尺,同時屬於生理性別與社會建構性別。
8.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基本精神:所有政策活動都要以落實性別平等為目標與核心,而不是僅在特定議題領域中要求性別平等
9.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在2007年於我國立法院正式通過施行法。
10.對現有國際人權體制「邊緣化」(marginalize)婦女權利保護的憂慮與警覺,正是CEDAW成立的一個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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