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法
- 公教人員保險法
- 公務人員俸給法
- 公務人員服務法
2.公務人員保障從不得救濟,到部分權益爭執得救濟,其中司法院哪一號解釋最具里程碑意義?
- 司法院釋字243號
- 司法院釋字187號
- 司法院釋字483號
- 司法院釋字298號
3.公務人員依敘定的等級,執行機關的業務,請求國家給予其應得的酬勞,其為何種保障?
- 官等職等的
- 不受違法命令的保障
- 執行職務安全的保障
- 俸給的保障
4.下列何種情形會被保訓會作成程序不受理決定?
- 復審書未簽名或蓋章
- 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 保訓尚未作成決定,繼續補充理由
- 公務人員遭禁治產中,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復審
5.下列何者不屬於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 依法約聘人員
- 警察人員
- 國小教師
- 海巡人員
6.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時,何者非審理原則?
- 依法行政原則
- 先實體後程序
- 不利益變更禁止
- 遵守行政法之原理原則
7.依公務人員保障制度的意涵,其主要核心概念為何?
- 為民服務
- 使公務人員權益獲得合法保障
- 發展人事制度
- 方便國家發展業務
8.民國85年6月1日成立專門負責處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業務的機關為何?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職工福利委員會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小珍不服機關記過懲處提起救濟,機關卻因為小珍提起救濟,在沒有其他的違失下又記了她申誡一次,其違反哪種規定?
- 信賴保護
-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 禁止報復
10.公務人員無故的受到免職或停職處分,可以尋求何種法律保護?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公務人員服務法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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