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制度法對於自治條例之提案權與提案程序有明文規定。
- 就自治條例而言,有、無罰則的生效要件之要求與發布程序並不相同。
- 自治規則係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自行發布或下達,形式上並無提案權的問題。
-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該上級政府備查。
2. 下列關於形式合法要件的敘述,哪幾項是正確的?(複選題)
- 地方法規之制定機關、程序、方式等形式合法要件有瑕疵時, 無須交由有權機關論斷。
- 當法規形成過程有疑義時,雖然依公法推定為有效,但可以行政監督的方式依法審查。
- 針對這些欠缺合法性要件的法規,法官不可以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 司法院大法官無法推翻有形式合法性瑕疵的地方法規效力。
3. 地方立法的直接法源包含憲法、法律、行政機關法規命令以及自治法規。(是非題)
4. 當上級對地方施以違法處分時,可先透過行政訴訟, 用盡救濟程序後,才可聲請釋憲。(是非題)
5.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例如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是非題)
6. 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並送各該有權機關備查或查照。且於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才具有效力。(是非題)
7. 自治規則授權來源為地方法定職權、法律或自治條例之授權。(是非題)
8. 中央立法於地方自治事項中若有侵奪地方立法權時,則屬違憲。(是非題)
9. 行政規則乃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至第一百六十二條。(是非題)
10. 法規只需有正當的法規制定權,即具有規範上的拘束力。(是非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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