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 星期四

e等公務園解答-地方立法實務解析

1. 關於地方立法程序的描述,以下何者錯誤?(單選題)
  1. 地方制度法對於自治條例之提案權與提案程序有明文規定。
  2. 就自治條例而言,有、無罰則的生效要件之要求與發布程序並不相同。
  3. 自治規則係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自行發布或下達,形式上並無提案權的問題。
  4. 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該上級政府備查。
2. 下列關於形式合法要件的敘述,哪幾項是正確的?(複選題)
  1. 地方法規之制定機關、程序、方式等形式合法要件有瑕疵時, 無須交由有權機關論斷。
  2. 當法規形成過程有疑義時,雖然依公法推定為有效,但可以行政監督的方式依法審查。
  3. 針對這些欠缺合法性要件的法規,法官不可以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4. 司法院大法官無法推翻有形式合法性瑕疵的地方法規效力。
3. 地方立法的直接法源包含憲法、法律、行政機關法規命令以及自治法規。(是非題)
4. 當上級對地方施以違法處分時,可先透過行政訴訟, 用盡救濟程序後,才可聲請釋憲。(是非題)
5.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例如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是非題)
6. 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並送各該有權機關備查或查照。且於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才具有效力。(是非題)
7. 自治規則授權來源為地方法定職權、法律或自治條例之授權。(是非題)
8. 中央立法於地方自治事項中若有侵奪地方立法權時,則屬違憲。(是非題)
9. 行政規則乃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至第一百六十二條。(是非題)
10. 法規只需有正當的法規制定權,即具有規範上的拘束力。(是非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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