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5日 星期二

e等公務園解答-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及相關法令與政策

1. 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若想賣掉和被害人同住的房子時,被害人可撰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函知地政事務所禁止相對人處分不動產。相對人將會觸犯「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罰。
2. 相對人若不知道被害人的地址,建議應填寫遠離令,避免地址曝光。
3. 在撰寫保護令時,關於一、本次暴力事實的部分,若不清楚詳細日期,可填寫某月份上旬或下旬或約特定節日前後幾天。
4. 請問關於通常保護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法官需開庭調查
  2. 通常約一週內開庭調查
  3. 可由警察機關聲請保護令
  4. 到期前,可聲請延長,延長之保護令一次有效期最多二年
5. 社工陪同被害人開庭時,在開庭前他可以做下列哪些準備呢?
  1. 提醒被害人所有的情緒等離開法庭後再做宣洩
  2. 事先與被害人演練出庭應訊的過程
  3. 提醒被害人帶齊身分證件、法院通知書函、證據文件等資料
  4. 提醒被害人遠離住所
6. 社工在出庭後,可以下列哪些方式為未來的社工處遇或繼續出庭作預備?
  1. 案件後續情形
  2. 邀約被害人與相對人對談
  3. 電話或訪視關心
  4. 追蹤保護令聲請結果
7.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下列哪三種?
  1. 通常保護令
  2. 暫時保護令
  3. 緊急保護令
  4. 非常保護令
8. 被害人想用錄音做為證據,請問下列事項中,她做錯了哪一件事呢?
  1. 錄到相對人當場施暴的狀況
  2. 錄到事發後相對人承認施暴的錄音
  3. 將錄音帶/光碟與逐字稿一併附於聲請狀中
  4. 條列錄音檔為簡述文字稿
9. 下列何者不能提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呢?
  1. 被害人
  2. 警察
  3. 檢察官
  4.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0. 下列何者不能提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呢?
  1. 被害人
  2. 警察
  3. 檢察官
  4.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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