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 星期二

e等公務園解答-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2.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3.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中之「迴避」的敘述,何者正確?
  1.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亦得申請相關之公務員迴避
  2. 行政行為全部無效
  3. 規範對象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
  4. 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上級機關為之
4. 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防止行為人形式上迴避,所規定之禁止態樣?
  1. 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2. 關說、請託之禁止
  3. 交易行為之禁止
  4. 舉報行為之禁止
5.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效果為何?
  1. 無效
  2. 有效
  3. 應由該經辦主管判斷
  4. 應回歸由各該相關法律判斷
6.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告知政風單位由其接手處理。
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不以「不法利益」為限,即使「合法利益」亦在本法規範之列。
8. 舉凡涉及公職人員本身或一定親屬關係者之利益有關的事件,為避免因參與其事,致其相關作為或不作為之公正性而所規範之關係人,下列何者正確?
  1. 公務人員的姑丈
  2. 公務人員之舅媽
  3. 公務人員之弟媳
  4. 公務人員之姨丈
9. 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迴避規範情節重大者,應報請監察院逕行降免,並核轉考試院依法處理。
10. 校長不得任用與其外甥女為該校之職員或命該教師兼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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