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辦人員可以不依公文的業務性質選擇最適切之分類號,只要能歸檔,隨便選檔案分類號即可。 |
2.檔案定義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
3.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
4.公文送歸檔以原件為原則。 |
5.只要是為中華民國國民及依法設立之法人、團體皆可申請應用檔案。 |
6.公文為雙面書寫或列印者,其背面頁碼於左下角為之。 |
7.檔案已屆滿保存年限,如涉未了案件或涉及民眾重大權益者,一樣可以銷毀。 |
8.公文送歸檔前無須依序編寫頁碼即可送歸檔。 |
9.公文辦畢後應於5日內歸檔。 |
10.公文附件原則應隨本文歸檔,每一種以1份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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