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低標不論如何,都不能超底價決標。
2.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個人私利為原則,對廠商得任意有差別待遇。
3. 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為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以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4.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5. 中國大陸尚非政府採購協定(GPA)簽署會員,且兩岸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
6. 政府採購法只顧防弊,不重視採購品質,也無彈性機制。
7. 履約有爭議時,只能透過工程會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調解,不得採行其他的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8. 以下何者不是政府採購的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最低標
- 選擇性招標
- 複數決標
9. 以下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招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10. 以下何者是工程採購:
- 電腦硬體購買
- 設計服務
- 清潔服務
- 建築物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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